消毒產品的生產、銷售,新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這些條款必須知道→
2025年9月1日新《傳染病防治法》已正式實施,其涉及了消毒產品關鍵環節的管理新要求,直擊消毒劑、消毒器械、抗(抑)菌劑的生產、銷售“痛點”。作為行業內的你,如何“升級”防線,確保合規經營?
全文關于“消毒產品”的規定
主要體現在
第三十八條 第一款、第二款
第一百零七條 第(三)項、第(四)項
以及第一百零八條第(四)項
這些條款,
就像一張張“升級考卷”
考量著我們企業的合規實力!
衛監已為您劃重點
一起來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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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銷售不合規產品將受罰】
新《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八條
第一款 用于傳染病防治的消毒產品、飲用水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和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應當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規范。
第二款 用于傳染病防治的消毒產品的生產企業,應當經省級人民政府疾病預防控制部門批準,取得衛生許可。利用新材料、新工藝技術和新殺菌原理生產的消毒劑和消毒器械,應當經國務院疾病預防控制部門批準,取得衛生許可;其他消毒劑、消毒器械以及抗(抑)菌劑,應當報省級人民政府疾病預防控制部門備案。
敲重點!!!
相關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規范
新《傳染病防治法》涉及的罰則
第一百零七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預防控制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由原發證部門依法吊銷相關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禁止其五年內從事相應生產經營活動:
(三)未取得衛生許可生產用于傳染病防治的消毒產品,或者生產、銷售的用于傳染病防治的消毒產品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規范;
(四)生產、銷售未取得衛生許可的利用新材料、新工藝技術和新殺菌原理生產的消毒劑和消毒器械。
第一百零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疾病預防控制等部門依據職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由原發證部門依法吊銷相關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并可以由原發證部門責令有關責任人員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直至依法吊銷執業證書:
(四)生產、銷售應當備案而未備案的消毒劑、消毒器械以及抗(抑)菌劑。
?? 違法風險!!!